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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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第一條.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四條.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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