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

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 ...

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 ...

河川管理辦法-編章節條文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 ...

河川管理辦法§3

條文內容 ·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河川管理辦法§33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 ...

河川管理辦法§46 相關法條

法條 ·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 四、種植植物。 ·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 ...

河川管理辦法§6

條文內容 ·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 二、堤防用地: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道路用地。 ·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 ...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