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1﹞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在職病故。﹝2﹞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 ...,第1條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工具管理員
- 運輸工具管理辦法
-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河川管理辦法
- 工具管理方法
- it管理辦法
-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人民團體分類
- 派駐大陸管理辦法
- it管理辦法
- 工廠 工具管理
- 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工廠工具管理
-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工具使用管理辦法
-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人民團體法分類
- 工具管理表格
- 手工具管理
- 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醫療廢棄物管理辦法
- 工作規則管理辦法
- 工廠工具管理辦法
第4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之職稱,規定如下:一、全國性社會團體得置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二、省(市)級以下社會 ...
** 本站引用參考文章部分資訊,基於少量部分引用原則,為了避免造成過多外部連結,保留參考來源資訊而不直接連結,也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