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紀錄保存年限
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5年;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 ...,2022年12月29日—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雇主應確實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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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2項、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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