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四、銀行 ...,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以下列範圍為限:一、現金及銀行存款,其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二十。二、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准之國際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078號令訂定發...

第二節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 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 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三、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 四、銀行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2、23 條 - 相關法條

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其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二十。 二、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准之國際 ...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 090400007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

法規內容

第43 條信託監察人為自然人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職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領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且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所有條文 · 一、於金融機構從事與運用範圍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 二、具備集合投資或全權委託投資之運用管理經驗達三年以上。 · 三、取得國內外證券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一、曾任職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領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 三、曾於國內外專科 ...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31日 —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 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 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三、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 ...

共同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修訂發布後,為健全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自律機制,本會依管理辦法之授權,亦配合修訂「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貨幣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