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1條.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第2條,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藥事法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

第1 條.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 定。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 ...

藥事法(民國107年01月31日修正)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 ...

藥事法判解彙編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第2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

藥事法(原

﹝1﹞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 ...

藥事法

2023年4月20日 —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

藥事法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 ...

藥事法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