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天然災害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本文提到的天然災害發生之日,都不發生在例假或休假;若在例假、休假之日遭逢天然災害則需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 人事行政總處
-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 勞工出勤
- 勞基法天然災害
- 勞基法天然災害
-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
- 人事行政總處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4條
- 停班停課雨量參考基準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勞基法天然災害
- 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 勞基法加班上限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居住地
- 颱風天上班 勞 基 法 2019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條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居住地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勞工
- 勞基法天然災害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附表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居住地
- 天然災害q&a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109
- 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復因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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