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天然災害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本文提到的天然災害發生之日,都不發生在例假或休假;若在例假、休假之日遭逢天然災害則需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
勞動基準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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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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