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判費
書狀名稱,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相關條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使用說明,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2021年6月4日—向法院提出聲請,應書立「民事返還擔保金聲請狀」,檢附:訴訟終結之證明文件(例如確...
聲請返還提存物程序之步驟
- 返還擔保金 確定 書 要 多久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物聲請狀
- 催告存證信函
-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物聲請狀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 房東不退押金 存證信函
- 司法院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狀
- 擔保 聲請
- 催告行使權利存證信函
- 房東提前解約 存證信函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
- 存證信函英文版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 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存證信函
- 司法院
- 聲請返還提存物費用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物聲請狀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
- 領回擔保金存證信函
- 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判費
- 聲請返還提存物費用
- 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判費
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庭受理後核發民事裁定、相對人未對裁定提起抗告...步驟四、填寫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物聲請狀,並以步驟一、二、三之文件為附件,向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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