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判費
書狀名稱,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相關條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使用說明,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2021年6月4日—向法院提出聲請,應書立「民事返還擔保金聲請狀」,檢附:訴訟終結之證明文件(例如確...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返還提存物聲請狀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
- 聲請返還提存物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 返還擔保金 確定 書 要 多久
- 聲請返還 保證書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狀
- 聲請返還提存物
- 房東提前解約 存證信函
- 聲請返還 保證書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 聲請返還提存物費用
-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 司法院
- 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判費
- 受領價金存證信函
- 房客提前解約存證信函範例
- 房客提前解約存證信函範例
- 取回提存物存證信函
- 提存存證信函
- 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判費
- 強制執行 反擔保金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500元;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1,000元;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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