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行政程序法
1.聽證之主持人依行政程序法第57條之規定為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2.聽證以言詞公開 ...,聽證(Hearing)係為落實英美法的自然正義原則——「兩造兼聽」概念,因此廣義言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
行政程序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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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二、釐清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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