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提存

2007年10月30日—1.被提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2.買賣契約書影本·3.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之回函收據·4.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提存人)·5.地籍謄本,函復國有持分土地無需負擔土地增.值稅、仲介費或提存費,應領價款請.辦理提存,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通知分署(辦事處).結案.假處分.法院准駁.是否.已移轉.,(一)提存人應為本法條第一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二)他共有人之住所為日據時...

淺談法院提存程序,土地法34條之1

2007年10月30日 — 1.被提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 · 2.買賣契約書影本 · 3.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之回函收據 · 4.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提存人) · 5.地籍謄本

處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全筆國私 ...

函復國有持分土地無需負擔土地增. 值稅、仲介費或提存費,應領價款請. 辦理提存,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後通知分署(辦事處). 結案. 假處分. 法院准駁. 是否. 已移轉.

法規內容

(一)提存人應為本法條第一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 (二)他共有人之住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所向法院辦理提存。

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十、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提存之方式如下: (一)應以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為提存人。 (二)他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址向法院辦理提存 ...

土地法§34-1

第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 ...

Q10: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_1253

1.提存人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即同意出賣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同意出賣人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潛在)應有部分 ...

Q0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b.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人,原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但提存人亦為公同共有人,依法就所得價金為其他公同共有人辦理提存時,應按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 ...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提存之方式. #1.提存人. *1.提存人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 存。(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一)). *2.提存書上所載提存物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2015年2月1日 — 1.應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為提存人(提存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提存人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不可以買受人為提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