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1.提存人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即同意出賣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同意出賣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提存人應有部分已『逾』三 ...,未同意處分之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成一件。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 ...,2015年2月1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一、參照...

Q0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1.提存人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即同意出賣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同意出賣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提存人應有部分已『逾』三 ...

Q10: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_1253

未同意處分之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成一件。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2015年2月1日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一、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十、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提存之方式如下: (一)應以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為提存人。 (二)他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址向法院辦理提存 ...

土地法34

第2 點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第2 點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 ...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辦理。 (土地法 ... 應依提存法第21條規定在提存書領取. 提存物所附條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 ...

法規內容

(一)提存人應為本法條第一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 (二)他共有人之住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所向法院辦理提存。

淺談法院提存程序,土地法34條之1

2007年10月30日 — 1.被提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 · 2.買賣契約書影本 · 3.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之回函收據 · 4.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提存人) · 5.地籍謄本 · 6.

處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全筆國私 ...

2、 計價單位完成預估價格後應於1 日內由副分署長以上(主任)召集會議決定是否 ... 辦理提存,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後通知分署(辦事處). 結案. 假處分. 法院准駁.

轉知

2020年4月17日 — 及「第1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