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1.提存人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即同意出賣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同意出賣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提存人應有部分已『逾』三 ...,未同意處分之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成一件。其繼承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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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人應為本法條第一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二)他共有人之住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所向法院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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