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案例

2023年10月5日—上述案例是藉由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將共有土地整塊出售,剝奪不願意出售土地之地主權益的老套路方法,總是被戲稱為「建商(強)取得土地的方法」, ...,2023年1月11日—舉一個例子,如果是一塊甲乙丙丁4人共有,各人持分1/4的土地,今甲希望單獨取得這塊土地全部所有權,乙丙也表示樂觀其成,僅丁表示不願出賣持分,則甲得否 ...,2021年8月3日—《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

以多數決先設定地上權方式再出售,通謀出賣共有人土地

2023年10月5日 — 上述案例是藉由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將共有土地整塊出售,剝奪不願意出售土地之地主權益的老套路方法,總是被戲稱為「建商(強)取得土地的方法」, ...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可否把土地賣給自己?

2023年1月11日 — 舉一個例子,如果是一塊甲乙丙丁4人共有,各人持分1/4的土地,今甲希望單獨取得這塊土地全部所有權,乙丙也表示樂觀其成,僅丁表示不願出賣持分,則甲得否 ...

共有土地怎麼賣?律師解析《土地法第34

2021年8月3日 —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

土地法34

2022年7月6日 — 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土地法§34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 ...

土地法第34 條之1 登記實務

※註1:本案例是個人就其「公同共有權利的事實處分行為」,不是法律. 處分行為,適法性無疑。 註2:轉述內政部說明: 這是拋棄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權利。 參、土地法第34 條之 ...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為出賣人兼買受人之問題

註35:最高法院78年度第12次民事庭決議:「共有人甲、乙二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將共. 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丁,他共有人丙得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對之主張優先承 ...

土地買賣未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訴請損害賠償勝訴

案例事實. 委託人, 甲(原告). 案件結果, 勝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12,879 元. 受任律師, 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新聞稿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共有關係於標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消滅,原共有人亦均喪失共有人身分。縱為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