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購權

2023年10月5日—...1月1日開始,不願出售的共有人如依法表示承購者,地上權人無法取得購買權,可以保障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購權,執行 ...,土地或建築物的共有人一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收到出賣通知後15日仍未決定是否要優先承購,那麼他共有人就 ...,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共有土地出賣予A,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以多數決先設定地上權方式再出售,通謀出賣共有人土地

2023年10月5日 — ... 1月1日開始,不願出售的共有人如依法表示承購者,地上權人無法取得購買權,可以保障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 土地法, 34條之1, 優先承購權, 執行 ...

優先承購權(二)──土地法第34條之1

土地或建築物的共有人一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收到出賣通知後15日仍未決定是否要優先承購,那麼他共有人就 ...

共有人未依法通知他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購權就出售共有土地

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共有土地出賣予A,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丙行使優先承購權,嗣丙知悉上情,於第一審依民法第184條、第 ...

土地法34

2022年7月6日 — 土地法§34-1 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當共有人數越少,土地的利用將更能發揮,為了不讓共有關係 ...

土地法§34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以共有人有效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為基礎,苟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出賣行為根本無效,亦即自始不存在,則所謂 ...

土地法§34-1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1 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範例】

2023年8月29日 — 出賣人. 已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及土地. 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以. (方式). 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優先購買權人,且優先購買權人確於受通. 知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