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提存
2007年10月30日—1.被提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2.買賣契約書影本·3.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之回函收據·4.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提存人)·5.地籍謄本,函復國有持分土地無需負擔土地增.值稅、仲介費或提存費,應領價款請.辦理提存,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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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之方式.#1.提存人.*1.提存人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一)).*2.提存書上所載提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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