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提存
2007年10月30日—1.被提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2.買賣契約書影本·3.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之回函收據·4.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提存人)·5.地籍謄本,函復國有持分土地無需負擔土地增.值稅、仲介費或提存費,應領價款請.辦理提存,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Q0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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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人,原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但提存人亦為公同共有人,依法就所得價金為其他公同共有人辦理提存時,應按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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