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15條](https://host.easylife.tw/pics/author/yohnu1/202005/GovernmentSubsidy/first.png)
社會救助法第15條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及第4項「不願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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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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