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subject所有...
法規內容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 科技部防災學門
- 中央災防應變中心任務
- 災害分類
- 人為災害圖畫
- 災害防救會報
-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 災害防救署
- 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災害情資網
- 災害防救 工作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台南市災害應變中心電話
- 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電話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 災害防救 ppt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TSH 科技 部
- 台灣天然災害統計
- 災害防救體系
- 災害防救辦公室
- 消防署 組織
- 災害防救會報
- 災害應變中心停車場
法規內容·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 本站引用參考文章部分資訊,基於少量部分引用原則,為了避免造成過多外部連結,保留參考來源資訊而不直接連結,也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