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點).#2.共有物所有權全部為公同共有者,共有物所有權全部為之.#3.共有物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就該應有部分為之。(土地法第34條 ...,2023年12月18日—(一)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1)他共有人確尚生存者,部分共有人可以該他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並依提存法規定辦理。·(2)他共有人已 ...,第11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 第1 點). #2.共有物所有權全部為公同共有者,共有物所有權全部為之. #3.共有物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就該應有部分為之。(土地法第34 條 ...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探討

2023年12月18日 —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 · (1)他共有人確尚生存者,部分共有人可以該他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並依提存法規定辦理。 · (2)他共有人已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1點. 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 點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2023年8月23日 —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 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之一(以下簡稱本法. 條)規定,部分共有. 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 改良物(以下簡稱建. 物)為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 權、不動產役權或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