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法規內容·1.他共有人確尚生存者,部分共有人可以該他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並依提存法規定辦理。·2.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解釋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1.他共有人確尚生存者,部分共有人可以該他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並依提存法規定辦理。 · 2.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

土地法§34-1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文:.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 ...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

土地法34

2022年7月6日 — 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 第1 點). #2.共有物所有權全部為公同共有者,共有物所有權全部為之. #3.共有物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就該應有部分為之。(土地法第34 條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 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二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 點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