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33-2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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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33條之1,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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