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33-2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
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立法院三讀通過 ...
- 兒少保護
- 兒少法法律刑責
- 兒少法 3c
- 兒少法條文內容
- 兒少法施行細則
- 兒少法獨自在家
- 兒少法第54條之1
- 兒少法 通報
- 兒少法33-2
- 觸犯兒少法
- 兒少法照片
- 兒少法第69條
- 兒少 法 通報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兒少法33-2
- 兒少法 單獨在家
- 兒少法47條
- 兒少法年齡
- 兒少法修正案
- 兒少法照片
- 兒少法第29條
- 兒少法 3c
- 兒少法年齡
- 兒少法
此外,依據新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1規定,違反新修同法第33條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
** 本站引用參考文章部分資訊,基於少量部分引用原則,為了避免造成過多外部連結,保留參考來源資訊而不直接連結,也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