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狀
書狀名稱,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相關條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使用說明,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2021年6月4日—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推薦律師
- 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判費
-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 聲請返還 保證書
- 催告存證信函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
- 領回擔保金存證信函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物聲請狀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狀
- 司法院
- 擔保 聲請
- 聲請返還提存物費用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 返還提存物聲請狀
- 存證信函英文版
- 法院提存 存證信函
- 提存存證信函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 返還擔保金 確定 書 要 多久
- 聲請返還提存物費用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物聲請狀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
- 返還提存物聲請狀
- 催告行使權利存證信函範例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 ...
** 本站引用參考文章部分資訊,基於少量部分引用原則,為了避免造成過多外部連結,保留參考來源資訊而不直接連結,也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