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一條本細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各級學校,指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 ...,所有條文·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 ...,﹝1﹞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

法規內容

第一條本細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各級學校,指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所有條文 ·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1﹞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資訊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83年)

第二章任用資格 编辑 · 一、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二、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