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購權存證信函
4.通知優先承買及受領價金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或新聞紙1份(如受取權人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則需登海外版)。5.受取權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影本(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二)通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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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8年11月8日收受後,即以108年11月19日八里郵局第188號存證信函表明願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由紀OO等6人收受完畢,有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可據。…異議人為維護法定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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