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購權存證信函
4.通知優先承買及受領價金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或新聞紙1份(如受取權人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則需登海外版)。5.受取權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影本(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二)通知共...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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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5日—...存證信函予被告,並於以電話告知被告,傳達原告有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之意思表示並請被告留意收受存證信函,惟被告竟故意規避原告之優先承購權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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