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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存證信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二)通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通常以存證信函為之:.共有人必須將買賣條件通知 ...,㈢嗣追加被告張O惠於108年12月9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表示願依同樣條件購買系爭土地,上訴...
共有土地多數決之書面通知義務,曾榮耀老師,許文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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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3日—(一)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二)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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