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條例
第3條.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如下:.一、泌尿系統之腎臟。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四、呼吸系統之肺臟。五、骨骼肌肉系統之 ...,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使醫師得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特制定本條例。本...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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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使醫師得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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