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人口查訪
第四條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其為受毒品戒治人者,每三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 ...,2003年11月27日—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第3條警察實施查訪...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1分鐘AI白話文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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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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