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作為刑罰補充制度,著眼於犯罪行為人對於社會之「將來危險.性」。除於刑法條文中訂有感化教育(§86)、監護(§87)、禁戒(§88、§89)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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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及禁戒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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