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作為刑罰補充制度,著眼於犯罪行為人對於社會之「將來危險.性」。除於刑法條文中訂有感化教育(§86)、監護(§87)、禁戒(§88、§89)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
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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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面責。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三、扣分。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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