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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提存
b.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人,原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但提存人亦為公同共有人,依法就所得價金為其他公同共有人辦理提存時,應按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 ...,1.提存人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即同意出賣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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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復國有持分土地無需負擔土地增.值稅、仲介費或提存費,應領價款請.辦理提存,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通知分署(辦事處).結案.假處分.法院准駁.是否.已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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