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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市場得向貨主就成交總值中收取管理費,蔬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青果不得超過千分之四十,魚類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五,家畜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並不得以任何名義附加增收。,第2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一、果菜市場:蔬菜類...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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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蔬菜青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二、家畜(肉品)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五。·三、家禽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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