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修正條文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之學校,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學士班、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標準用詞,定義...
法規內容
- 專科以上學校 總 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修正 條文
- 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
- 大學校院增設 護理系 審核 原則
- 教育部生師比規定
- 南台 總 量
- 總量管制
- 106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 教育部
-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
- 專科以上學校意思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 專科學校 以上
- 技專校院總量管制辦法
- 學校總量管制
- 109總量
- 教育部 核定 招生名額
- 技專校院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及調整審核要點
- 專科以上學校定義
- 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
- 專科以上定義
- 專科學校以上
- 大學法
-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
- 總量管制小組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總量發展規模: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 ...
** 本站引用參考文章部分資訊,基於少量部分引用原則,為了避免造成過多外部連結,保留參考來源資訊而不直接連結,也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