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法院提存
十、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提存之方式如下:(一)應以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為提存人。(二)他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址向法院辦理提存 ...,2023年2月17日—鄭文在表示,由上述案例可知,除了「法院提存」,共有人可直接出具身份證...
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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