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存證信函
10.存證信函除應合法通知不同意出售人15日內優先承買外,尚須提到幾日內(或幾月幾日前)向寄件人或其代理人領取價金之意旨。發布日期:110-04-23;更新日期:112-04-14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二)通知...
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持分地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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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持分地優先購買):通知台端就○土地於函達15日內行使優先承購權。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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