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存證信函
10.存證信函除應合法通知不同意出售人15日內優先承買外,尚須提到幾日內(或幾月幾日前)向寄件人或其代理人領取價金之意旨。發布日期:110-04-23;更新日期:112-04-14 ...,1.提存書2份。·2.提存通知書2份(受取權人每增1人需加1份)。·3.最新的土地、建物謄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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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二)通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通常以存證信函為之:.共有人必須將買賣條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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