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33條
2015年11月27日—《兒少法》2015年11月三讀通過第33-1、33-2、90-2條增修(親子廁所、停車位)·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 ...,2018年9月13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33條修正後在103年1月22日已公...
公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4項及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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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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