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33條
2015年11月27日—《兒少法》2015年11月三讀通過第33-1、33-2、90-2條增修(親子廁所、停車位)·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 ...,2018年9月13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33條修正後在103年1月22日已公...
長得高要多花錢?─兒童優惠改以年齡為標準(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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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3日—兒少法第33條,要求提供兒少優惠措施的公民營事業,都必須以年齡為認定標準,如果業者拒不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業者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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