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三條
為落實保障資料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有自決權,《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1.查詢或請求閱覽。,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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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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