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三條
為落實保障資料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有自決權,《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1.查詢或請求閱覽。,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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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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