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察機關應召開轉銜會議,將受監護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監護處分人就醫、 ...,「保安處分執行法」指的是執行保安處分所必須遵循的法律,依據刑法所記載保安處分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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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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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面責。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三、扣分。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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