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免驗
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除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
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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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一、免驗申請書(聲明處須簽章)。·二、產品資訊說明。(成分、規格或含標示之圖片)·三、進口報單或郵局補驗關手續通知單(可傳真後補)。·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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