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04修法
36依據民國104年新修正之行政程序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下列 ...,法務部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故而從體系解釋與修法之歷史.解釋角度觀之,應認為行政程序重開與訴願再審,亦應與行政訴訟之.再審一樣,係「互斥之關係」,例外不得提起訴願再審時,方得依行.政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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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並未賦予行政機關得以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為返還的法律基礎,致使 ...
行政程序法
... 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容. ﹝1﹞ 授予利益之行政 ...
行政程序法§104-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內容 ·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 四、提出 ...
行政程序法修正日期:民國104 年12 月30 日法規類別
第104 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 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行政程序重開之爭議
故而從體系解釋與修法之歷史. 解釋角度觀之,應認為行政程序重開與訴願再審,亦應與行政訴訟之. 再審一樣,係「互斥之關係」,例外不得提起訴願再審時,方得依行. 政程序法 ...
行政程序法第10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104 條 ·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行政程序法§104 相關法條
法條 ·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 四、提出陳述書 ...
第104 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修正). 第 104 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