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人民 ...,...案件注意事項.pdf(110.69KB).點閱數:2288;資料更新:111-01-0709:19;資料檢視:111-01-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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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6日—十二、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記錄,以利查考:(一)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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