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第23條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利堅合眾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中華民國、 ...,2007年7月6日—因此,其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列出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時,當然以「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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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第二十二条.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大会。第五章:安全理事会.组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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