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第23條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利堅合眾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中華民國、 ...,2007年7月6日—因此,其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列出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時,當然以「中華...
第五章:安全理事会(第23至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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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五章安全理事会·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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