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情形時,管理局應公告及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二年期限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管理局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時,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1﹞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得在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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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區事業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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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研究機構,指以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所稱創業育成中心,指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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